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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涉疫个人信息如何防止泄露?专门立法亟待提速

发布时间:2020-02-21 07:45:06 所属栏目:经验 来源:环球网
导读:公开涉疫个人信息防止泄露 疫情期间如何平衡公众健康权知情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引热议 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
副标题[/!--empirenews.page--] 公开涉疫个人信息防止泄露

疫情期间如何平衡公众健康权知情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引热议

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

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疫情期间发布个人信息时,要尽量避免涉及个人。疫情结束后,应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封存

2月9日起,全国许多地区陆续复工复产。为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基层单位广泛落实人员申报登记制度。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在各地频现。如何在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求得平衡,成为目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月9日发文强调,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窃取、被泄露。

在疫情暴发的特殊时期,政府应依法公开哪些信息?如何在公布涉疫个人信息与保护公众健康权、知情权之间做好“平衡术”?

响应呼声公开信息

确保合法性必要性

1月30日,深圳市在广东省率先公布新冠肺炎病例患者逗留过的小区和场所,南山区的德意名居在列,但具体的门牌号码等信息都被隐去了。

深圳市卫健委说,此举不仅是根据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以社区防控为主”、加强“群防群控”的通知精神,更是响应市民对公布确诊患者发病期间活动轨迹的强烈呼声。

深圳的做法被很多城市效仿。

1月31日,中山市、珠海市、梅州市陆续公布确诊病例患者发病期间的活动场所。2月6日,北京市也发布了新发病例患者活动过的场所和所在的小区。

天津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室主任张颖2月2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某百货大楼的5例确诊病例进行了分析,梳理了他们在流行病学上的关联性,以及天津市如何追溯、构建5例确诊病例之间的关系。

受访专家认为,除了国家卫健委要求公布的确诊、重症、疑似以及确诊病例发病时间、收治信息等基本情况外,各地对疫情信息公开的做法和程度有所差别。这与当地疫情发展情况相关,也与各地政府的依法行政理念、治理能力相关。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要保证公开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必要性与正当性。

针对疫情期间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中央数次发出相关通知。

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紧急通知,明确要求依法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向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供乘客信息外,不得向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有关信息、不得擅自在互联网散播。

2月4日,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明确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2月9日,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发布通知强调,限定依法授权单位有权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作他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谁掌握信息谁负责,严防信息泄露等。

信息公开把好尺度

侵犯隐私违反法律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升级,各地纷纷采取硬核举措。排查上报湖北返乡人员和确诊患者信息,能够帮助相关部门及时掌握情况,迅速切断传播途径。

然而,一份份包括个人信息的文件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上被疯狂转发,内容包括相关人员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家庭住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及车票、航班信息等。信息泄露给返乡人员及确诊患者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不少人甚至接到骚扰电话和谩骂短信。

“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收集患者、疑似患者的个人信息,但在公开时必须掌握一个‘度’,个人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是不必要公开传播的。这类个人信息是隐私,公民享有隐私权。”朱巍说。

最近,一些地方对泄露信息的人进行了处罚。

2月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王某擅自将涉疫情排查人员名单转发至3个微信群,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月5日,天津警方发布通报称,天津市一女子泄露涉及疫情的公民个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七日;2月6日,广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2月4日上午,郑某将多名曾乘坐某邮轮的游客名单(含个人信息)发送给朋友叶某,后叶某又将上述游客的个人信息转发至其所在小区的业主微信群内,海珠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对违法人员郑某、叶某分别处以罚款500元……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知,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网信部门要依据网络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及时处置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造成个人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

在朱巍看来,疫情期间,个人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要让位于公共利益。“医务人员或公职人员在接触患者、疑似患者时,可以在遵循法律、保证真实的情况下进行部分信息公开,目的是防控疫情。但泄露、偷拍并散播个人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参照规范收集信息

坚持最小范围原则

国是千万家,有国才有家。为了公共利益而让渡个人权利,体现了人们的爱国精神;政府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则彰显了法治原则与人文关怀。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知,要求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

“发布确诊病患确诊前的行动轨迹应该尽可能详细,有助于密切接触者自我观察、及时就医,有的地方还发布了确诊病例的感染路径分析,便于公众加强自我防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认为,类似的这种信息公开只要没有指名道姓、不能识别特定的人,就没有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且尽到了善意提醒的作用,有助于寻找密切接触者和提示有关人员自我观察。

(编辑:威海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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