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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数据杀熟的适用法规简单了解

发布时间:2021-06-03 15:59:15 所属栏目:大数据 来源:互联网
导读:大数据是当前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之一。作为技术概念,大数据是中性的。但大数据杀熟这个词带有明显情感色彩,杀,是一个刑事概念;熟,涉及的是道德。而且大数据杀熟实际指涉的熟,与传统线下杀熟中的熟识之人没有关系,绝大多数是从未见面的生人。对
大数据是当前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之一。作为技术概念,大数据是中性的。但“大数据杀熟”这个词带有明显情感色彩,杀,是一个刑事概念;熟,涉及的是道德。而且大数据杀熟实际指涉的熟,与传统线下“杀熟”中的“熟识之人”没有关系,绝大多数是从未见面的生人。对此,我们需要冷静客观的分析。
 
那么,“大数据杀熟”本身是指什么呢?大体上,可以拆分为一系列行为,一是采集与分析用户数据,这构成了所谓的熟的意思来源,包括由前一次消费相关信息,推出下一次消费意向。实际是确定目标用户。二是向消费者推送商品或服务信息,即根据第一步,对消费者进行有区别的对待。这里涉及熟的另一实指,是将具体商品或服务与具体人群进行关联。这里的熟,不是指熟人,而是指向重复消费的人。三是推出有别于他人的价格,即在第二步基础上,将重复消费者与其他人进行价格区分。而且,既然是杀熟,按线下模式推论,应是指价格高于他人。四是不同的价格,对应的是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这才构成价格歧视。这是从“大数据杀熟”字面中读不出的意思,需要进行专业解读。五是利用垄断地位进行大数据杀熟。这是大数据杀熟中的一种特定情况,其中含义十分复杂。
我们分别按这五个方面,分析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经济关联与法律关联。
首先,如何看待用户数据采集与分析行为。
没有这种行为,用户就谈不上由生变熟。用大数据采集与分析用户行为,并不是违法行为。数字经济要发展,大数据要发展,就不能把采集与分析用户行为当作违法行为来对待。可以按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原则来加以规范。可见,利用大数据,把用户“从生变熟”(确定目标用户),从更好为用户提供精准服务角度说,是值得鼓励的。相反,不用数据区分用户,狂轰滥炸式地进行盲目广告宣传,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对用户个人信息,是当隐私保护,还是当个性化信息开发,其中尺度的把握,要把主导权交给用户。用户如果愿意接受熟客服务,也不应限制。
其次,如何看待向消费者推送商品或服务信息的行为。
这里可能涉及的一个违法之点,是价格欺诈。比如,通过大数据找到目标用户后,利用用户无暇比价,将高价声称为全网最低价,别无分店。这就构成价格欺诈。现行《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可供援引。
价格欺诈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价格的真实情况,包括价格是否公开。例如,利用大数据打出租房屋广告,推出房源紧张、价格可能上涨等不实信息,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但知情权是否包括经营者的“差异化定价”及其定价机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编辑:威海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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