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数字地产到服务运营:IDC产业链全解析(一)IDC产业市场准入和牌照要求
如前文所述,虽然建设或租赁IDC基础设施并出租的行为与房地产相关,但目前实践中在大多数地区都未将此类公司等同于房地产公司对待,而是根据其提供的基础设施所涉行业认定其为信息技术行业公司。根据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经营属于K类“房地产业”,而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属于I类“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设或租赁IDC基础设施业务属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与房地产业分属不同的行业类别。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2006年8月14日第192号)的规定,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而提供IDC基础设施的经营活动显然不在此列,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投资经营IDC基础设施,且其不受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的相关限制,该等限制例如注册资本及“投注差”限制[2]、借用外债限制[3]及返程投资限制[4]等。 2. 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限制 若拟从事的业务属于前述B11业务范围,则需要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该等业务。由于增资电信业务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列明项目,外资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受到限制,仅有特定的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允许外商投资。 允许外商投资的增值电信领域的法律来源主要有以下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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